■ 觀察家
  辦理醉駕刑案,應最大限度系統傢俱地壓縮刑事拘留期限。
  近日,兩高、公安部聯合發佈了《關於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》(以下簡稱《意見》),對“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”的認定等實體問題以及採取強制措施等程序問題作出了規定。尤其是要求儘量採取輕度限制人身自由的取保候審、儘量避免最嚴厲剝奪人身自由的逮捕措景觀設計施之規定,特別引人註目。
  兩年多以來,許多醉駕刑案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,都像著名藝人高曉松一樣信用貸款,從偵查、起訴到審判,都一直被羈押著,直到裁判生效交付執行。其實,這種做法與保障人權的憲法精神相悖。《意見》作出的規定,有著很強的針對性。
  為保障訴訟順利進行,而不是為了懲罰嫌疑人、被告人,刑事訴訟法規定了拘傳、拘留、取保候審、監視居住和逮捕之5種強制措施。刑訴法還規定,未新成屋經法院判決,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,即不能按罪犯對待。因此,刑訴法從懲罰犯罪和保障人權兩方面努力進行協調平衡。
  按刑訴法的精神,能採取燒烤限制人身自由措施(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)的,就不要採取剝奪自由的措施(拘留和逮捕);能採取輕型限制自由措施(取保候審)的,就不要採取重型限制自由的措施(監視居住)。一些辦案機關僅僅從方便自己辦案出發,簡單地將嫌疑人從拘傳轉到拘留再轉到逮捕,而忽視了保障人權,即嚴重背離了刑訴法的立法宗旨。
  根據刑訴法的規定,對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,採取取保候審、監視居住尚不足以防止社會危險性的,才能予以逮捕。對只會判處管制、拘役等輕刑的輕罪,不得適用逮捕,除非其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時嚴重違反規定。而醉駕成立的危險駕駛罪,是典型的輕罪,法定最高刑僅為6個月的拘役,故對醉駕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一般不得採取逮捕措施。
  因此《意見》規定,“對醉駕的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,根據案件情況,可以拘留或者取保候審”,連限制人身自由稍重的監視居住措施都儘量不用;只有“不能提出保證人,也不交納保證金的”,才“可以監視居住”;取保候審者或監視居住者若能遵守有關規定,絕不能逮捕,只有“違反取保候審、監視居住規定,情節嚴重的”,才“可以予以逮捕”。可見,《意見》的規定與刑訴法高度契合。
  由於刑事拘留在剝奪人身自由上與逮捕同質,故長時間拘留幾等同逮捕。因此辦理醉駕刑案,應最大限度地壓縮刑事拘留期限。拘留後應在完成抽血固定血中酒精含量之證據、查明嫌疑人身份、辦理完取保候審手續後,便及時解除拘留措施。《意見》若在規定拘留措施時更細化些,防止其濫用,就比較完善了。
  □劉昌松(律師)  (原標題:處理醉駕案應註意保障人權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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